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或附件3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后,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涉及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认证仅涉及电气安全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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