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4.3 标准应对(也只对)符合该标准目的和用途的、为确定产品性能所必需的所有特性和要求作出规定。对这些特性和要求, 应规定明确的极限值、允许偏差(适应时)及测量这些特性的试验方法。如果在一个标准中包括的全部特性和要求并不切实可行的话,可引用其他的有关标准。
D4.4 通常在标准中只列那些能够进行客观检查的特性。
D4.5 标准所规定的特性和要求应该准确、有根据和具体,不应有主观成分,应避免使用诸如“足够强度”或“适当强度”等词句。
D4.6 设计师、用户或消费者为了特殊的目的或经济上的原因,往往需要将产品分为几个类别、形式或等级,编制标准时应当满足这种要求,必要时可分成几个单独的标准。
在上述情况下,重要的是应明确规定这种分类分级要作为所选定的认证标志的一部分明显地反映出来,或者把它标在随同产品的标签上。
在考虑分类分级的做法时,应该记住这种处理方式不适用于安全、卫生、环境方面的标准。
D4.7 标准中一般不应有对制造工艺的要求,但不规定制造工艺方面的要求就不能完全确切地规定产品性能要求者除外。
D5. 试验方法应该与标准的目的相一致,应编写得客观、简明、准确,而且结论的一致性好,复现性高,这些试验方法在标准中应醒目,最好以单独的章节出现。
就试验的现实性和符合试验目的来讲,所有的试验方法应该使试验能利用容易买到的设备, 避免使用专用性强的设备,并节约时间,避免费用过高。
如果标准规定有过于耗资费时的试验,认证机构可以决定,在初始试验(定型试验)顺利通过之后做些以监督为目的的简易核对试验,来保证那些制造出来的产品仍然和原来批准的产品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核对试验可以写进标准,但核对试验的认可则按认证办法的具体规则进行处理。
D5.1 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应叙述得十分详尽,使得任何合乎要求的试验室人员在用标准规定的设备和方法进行试验时至少在技术上能得到相同的结论。
本文关键字:产品认证 电工基础,电工技术 - 电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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