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贴邻布置(IP30或IP40外壳),则不利变压器散热,影响其供电容量的发挥。
问题6:“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需增加一根PE线”的技术要求有误
提出“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需增加一根PE线”的要求,这是设计极易犯的错误。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7.2.12“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2.3.1亦有此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灯具按防触电保护分类,分为Ⅰ、Ⅱ、Ⅲ类。
其中Ⅰ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有附加安全措施,即应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PE线;
问题7:应急照明系统的各项指标说明不详尽
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应急照明系统很重要,各项指标说明要详尽。设计说明常见问题是:未明确交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照度要求,光源选择、电源选择,应急供电容量、连续供电时间,灯具及其控制要求等,而这些均涉及强制性规范条文。
应明确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及其照度要求。如: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弱电机房等场所设置备用应急照明,其照度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100%照度(多层建筑的配电室应急照明易疏漏)。
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大面积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疏散指示灯及安全出口标志灯。在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前室、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且楼梯间不应低于5.0lx。
在观众厅、休息厅、餐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备用应急照明,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且不小于1.0lx(大面积装修场所照明设计时,须考虑10~15%的应急照明容量)。
还应明确交待应急照明选用的光源及电源。如:光源采用可瞬时点亮的卤钨灯或快启节能灯;应急电源自带蓄电池或采用集中应急电源装置EPS供电。
应交待应急照明灯的总用电负荷、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避难层不小于60min),或EPS的供电总容量、连续供电时间(这些与EPS的造价直接相关)。
尚应明确应急照明的控制要求,如平时采用就地控制,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自动控制强制点亮全部应急照明灯(含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还需交待: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应急照明箱体应有明显标志并作防火处理。
顺便说明一下,有些设计对有关场所和部位的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未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5章的规定设计定值,却按老规范给出“低-中-高”的范围值,应予更正,即要确定照度设计定值,并给出一般照明的功率密度LPD设计值(强制性规范条文),以体现照明节能要求。
问题8:应急照明及消防线路的耐压等级、敷设要求不明
不少设计将应急照明线路的耐压等级视同一般照明线路的耐压等级,定为500V,这是不对的。由于应急照明至关重要,其供电线路火灾时仍在工作,所以要明确要求:“应急照明线路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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