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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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原未装设无功补偿装置的用户,用电检查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为用户提供切实可行的配置方案,限期装设。4.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措施,功率因数达不到电网要求的,可对其采取限制用电或终止供电措施。5.用户安装无功集中补偿设备,应同时安装随电压及功率因数或时间变化的自动投切装置,并应保证自动投切装置的稳定运行。6.10(6)KV配电线路(产权属用户)上配置高压电容器或低压配置低压并联电容器,电容器的安装一般约为配电变压器容量锝。05~0.1为宜,并且在线路最小负荷时,不得向电力系统倒送无功。7.用户无功补偿装置应定期维护,发生故障及时处理消缺,保持无功补偿装置的可投率在95%以上。8.用户变电站停电时,应先切除电容器,再断开各路负荷;送电时应先带上负荷,后投入补偿电容器。9.禁止空载变压器带电容器投入电源或变压器空载时投入电容器。10.禁止断开电容器后不经充分放电,再次投入电容器。四、无功电力的考核1.受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的用户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2.营业部将不定期对各供电单位所辖力率调整用户进行抽查,达不到标准者,按月度考核标准执行考核。3.用户功率因数达不到标准值,用户受电端电压达不到规定要求,供电部门不负任何责任。五、附则1.本办法解释权属东乌电力公司。2.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发现不妥,请及时报营业部。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电工知识网)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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