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电安全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探讨
点击数:7260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1:32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基础
六、电力官司立案原则不规范,造成供电企业不必要的诉讼。
目前只要是电伤事故,不管何种情况受害者都欲把供电企业推上被告席,而司法部门往往不经过调查也没有立案的具体原则不分清红皂白就受理了,把一些本来与供电企业毫无任何瓜葛的电伤事故变得复杂化,供电企业被迫只得参与诉讼,使供电企业白白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一些司法人员总是认为只要是电引起的伤害事故,供电企业或多或少就要负赔偿责任,理由是如果没有供电企业供出的电就不会有电伤事故,供电企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此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难道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还要追塑到公路部门赔偿?假如不是公路部门修了公路,就不会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呀?由此类推,司法部门应在立案审查中充分予以考虑该不该立案受理的问题,该受理的就立案受理,不该立案受理的就要予以不受理,免得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七、利用保险企业分担风险,增强化解农电事故民事赔偿的能力。
供电企业要主动协助保险企业,在农村推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用社会保障中介机构的保险宣传,主动避险防害予以防范,增强农村投保人的自我安全用电防护意识,变用电 伤害的事后赔偿为事前保险主动预防。一旦发生触电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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