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
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
(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1.2条)。
(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
(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
(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
(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6.0.10条)。
(8)从10(6)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
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2.3条)。
(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
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
6.4 防火
(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及《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
(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3.2条)。
(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
(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
(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1.8.9条要求。
(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6.5 防雷及接地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
(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暂无联系方式电工基础,电工技术 - 电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