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补充的内容填写在工作票中。
3.1.11 工作负责人接到工作许可命令后,应再次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并询问是否有疑问,必要时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交待检查。
3.1.12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不得更换,如需要更换,则必须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设法
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许可人,履行工作票交待手续,同时在工作票内注明。
3.1.13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互相关心、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一项工作结束即进行自检
或互检。
3.1.14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同一地点同时停送电,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3.1.15 工作期间,一份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保存。工
作中,不允许随意增加工作票内没有填写的工作内容。
3.1.16 紧急事故处理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执行监护制。
3.1.17 已执行的工作票,由电管站检查、考核和保存。保存期为1 年。
3.2 安全措施票制度
3.2.1 执行安全措施票(见附录C)制度的工作是指设备停电后进行的一般工作,其工作内容
如下:
a.线路清扫、电杆、构架刷漆以及一般维护工作;
b.在干线或分支线上连接、撤除接户线和临时用电引下线的工作;
c.动力用户配电盘、
电动机的安装和撤除的工作;
d.在配电盘上进行第3.1.1 条规定以外的检修、试验工作;
e.在线路拉线上进行一般的维护工作(指非拆卸拉线零部件的工作)。
3.2.2 安全措施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由工作许可人审查。
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电气设备的乡(镇)电管站电工或村电工、企事业电工担任;工
作许可人必须由本村电工、企事业电工担任。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由两人分别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在现场作业安
全可靠的情况下,允许参加检修、试验工作。
3.2.3 安全措施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3.1 工作负责人:
a.正确填写安全措施票;
b.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c.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d.检查工作许可人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是否与安全措施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相符;
e.工作前对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f.监督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g.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2.3.2 工作许可人:
a.审查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b.正确完成安全措施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
c.工作前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d.正确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2.3.3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2.4 工作负责人填写安全措施票之前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许可
人共同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3.2.5 安全措施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只填写一份。填写应清楚、正确,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字、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必要时可附图说明。
3.2.6 工作负责人填写完安全措施票后,应及时交给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接到安全措施
票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无误后,按安全措施票所列项目,到现场正确完成各项安全措施。
3.2.7 工作前,工作许可人手持安全措施票到工作现场,向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应带领全
体工作人员参加)逐项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并使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亲眼看到应
断开的开关、刀开关,应取下的熔断器,应挂接的接地线,应装设的遮栏、警告牌等措施均
已全部完成。对已停电的设备,工作负责人还应以手指背触试,以证明要检修的设备确已无
电。对临近工作地点的带电设备部位,应特别交待清楚。
工作许可人每交待一项措施,双方确认无误后,工作许可人应在安全措施票该项措施上
画一个“√”。
当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待、核对完毕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在安全
措施票上签字,写明工作开始日期、时间,此时,工作许可人将安全措施票交给工作负责人,
并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2.8 当工作负责人接到安全措施票后,应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并询问
是否有疑问,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交待。
3.2.9 安全措施票上所列措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和补充,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
可人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改动和补充。所补充的内容,应填写在措施票中。
3.2.10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不得更换。如需要更换,必须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履行措施
票手续,在安全措施票内注明。
3.2.11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互相关心、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一项工作结束即进行自检
或互检。
3.2.1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安全措施票。安全措施票上所列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
部分为限,如同一地点同时停送电,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安全措施票。
3.2.13 在工作期间安全措施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工作中,不允许增加安全措施
票内没有填写的工作任务。
安全措施票有效期为一日。
3.2.14 紧急事故处理,可不填写安全措施票,但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执行
监护制。
3.2.15 已执行的安全措施票,应由电管站检查、考核,由本村电工保存一年。企事业的安全
措施票,由本单位检查、考核,保存期为一年。
3.2.16 当本村、本企事业两名电工进行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电工担任,此
时工作负责人可以兼任工作许可人。但审查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应由另一名电工进行。工作
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工作应正确履行措施手续,遵守有关规定。
3.2.17 当本村、本企事业单位的电工定员为一人时,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人员可
都由一人担任,但必须正确地履行安全措施票手续,遵守有关规定。同时,在填写安全措施
票时,必须参照经乡(镇)电管站批准的“典型安全措施票”中的措施内容进行填写。
3.3 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3.3.1 工作监护人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当施工现场用一张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分组到不同的
地点工作时,各小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临时指定。
3.3.2 工作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
行为。
3.3.3 为确保施工安全,工作负责人可委派一人或数人在指定地点负责看守任务。看守人员
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只有得到工作负责人下达“已完成看守任务”命令时,方
可离开看守岗位。
3.4 工作间断制度
3.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风或其它情况并威胁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
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3.4.2 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安全措施仍应保留不变。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时,要
检查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专人看守。
3.4.3 在工作间断时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现场进行工作和查取任何物件。
3.4.4 恢复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然后由工作负责人再次向全体
工作人员说明,方可进行工作。
3.5 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3.5.1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并对所进行的工作进行竣工检查,验
收合格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向工作许可人报告全部检修工
作结束。
3.5.2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结束的报告后,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验收任务完成情况
及有无遗留的缺陷、物件等。待工作许可人拆除所有接地线、给检修设备合闸送电、设备运
行正常后,在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方
告终结。
4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
a.停电(断开电源);
b.验电;
c.挂接地线;
d.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1 停电
4.1.1 工作地点需要停电的设备:
a.施工和检修、试验的设备。
b.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边沿与设备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小于下列数值时的设备。
10kV 及以下0.70m;
20~35kV 1.00m。
c.在停电检修线路的工作中,如与另一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其安全距离小于下列数
值时,则另一带电回路也应停电。
10kV 及以下1.00m;
20~35kV 2.50m。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4.1.2 施工、检修与试验,必须把需要停电的各方面电源完全断开。禁止在只经断开电源的
设备上工作。必须在拉开刀开关或取下熔断器,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后,方可
工作。
两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引下线时,其中一台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端停电检
修,另一台配电变压器也必须停电。
4.1.3 断开开关的操作电源,刀开关操作把手必须制动。
4.2 验电
4.2.1 在停电设备的各个电源端或停电设备的进出线处,必须用合格的验电笔进行验电。验
电前应先在带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验证验电笔是否完好,然后在验电设备的A、B、C 三
相和中性线导体上,逐项验明确无电压。
4.2.2 不得以设备分合位置标示牌、母线电压表指示零位、电源指示灯泡熄灭、电动机不转
动、电磁线圈无电磁响声及变压器无响声等,作为判断设备已停电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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