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表中高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和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的选择均可采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②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在其主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第3.2.4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一、出线总数超过八回(不包括进线和电压互感器)路;
二、当有高压的一级负荷时;
三、进线总数大于或等于二回路;
四、上一级变电所不属矿山管理时。
第3.2.5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引出的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3.2.6条 井下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的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进线回路中一回路经常送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联络断路器。
二、 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为2台及以下且无高压馈出线时,可不设置进线断路器;当变压器超过2台时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三、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四、变压器低压侧的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真空断路器。
五、井下采区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第3.2.7条 井下主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的地面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第3.2.8条 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
第三节 电缆线路
第3.3.1条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 °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二、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 °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三、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四、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或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
五、电压为1140V的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的660 v或380V用电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的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其它矿山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六、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煤矿井下应采用专用的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七、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
第3.3.2条 照明电缆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式照明电缆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它矿山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二、移动式照明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橡套电缆。
第3.3.3条 高压电缆应按短路条件校验其热稳定性,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可不作此校验。
第3.3.4条 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除内铠装外,均应作防腐处理。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加套管保护,井应严密封堵管口。
第3.3.5条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3m。
二、立井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6m。
三、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
四、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0.3m。
五、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1 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50mm。
六、电力电缆与电话、信号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在井筒内的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m;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电话、信号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1m。
第四节 变(配)电所硐室
第3.4.1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当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和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密闭(防水)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硐室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标高高出0.5 m。
第3.4.2条 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2台;
二、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按最多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
三、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只装设l台配电变压器时,可预留1台备用位置。
第3.4.3条 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
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碉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2m。
第3.4.4条 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第3.4.5条 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当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设备停车段的挡车设施。
在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可将移动变电站的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且电气设备与顶板的间距必须满足操作的要求,但不得小于0.5m。
第3.4.6条 装有带油设备的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的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疑土档,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 m。
第3.4.7条 变(配)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
第3.4.8条 主变(配)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
第3.4.9条 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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